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七星,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顺,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鹤岗市。
被告:金成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七星与被告金成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身体不好,不能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金七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