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九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群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柳,湖南尚友(临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外初,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松,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焕,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武九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外初、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武九通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武九通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临武九通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5元,减半收取16207.5元,由上诉人临武九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