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寇某,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该市。
被告:谢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被告:康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寇某与被告谢某、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