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安之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豆村乡西张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1123MA07UKY678。

法定代表人:杜锁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宁圣邦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事处东外环路366号(安海物流公司院内办公楼32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7895796E。

法定代表人:任蕾蕾,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安之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圣邦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安之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圣邦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03元。申请人河北安之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ASHJVT9Z0121Q000020K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安之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圣邦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0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4元,由申请人河北安之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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