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星辉小区39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74524M。 法定代表人:韩以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哈密市红星一场东盛服装有限公司职工,住该××星光花园××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没有意见,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占文 审判员 胡旭东 审判员 游乐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