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荣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广南县。
特别授权代理人:农春光,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华域大厦A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86373253N。
法定代表人:杨云午,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荣珍与被执行人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云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3356533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开户信息,但无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本院通过现场调查及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设备等财产进行调查,但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情况以及财产调查信息已回告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目前因被执行人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