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昌县三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彭迳村鲜水塘教师新村15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95RYF0G。

法定代表人:邹吉彬,公司总经理。

被告:会昌县浩鑫电子加工厂,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铁页门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3MA37YP395B。

经营者:李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祖元,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会昌县三合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昌县浩鑫电子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原告会昌县三合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会昌县三合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会昌县三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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