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法定代表人:乐荣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四文,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熊志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湖南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827房。
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德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瓜沥镇靖一村15组。
法定代表人:方立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张桂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煜、熊志敏、湖南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德畅物流有限公司、方立华、张桂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599142.88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19年1月11日、4月22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张桂容银行存款69782元、已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4月20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九部车辆,已实现债权990000元。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5月8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78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