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施海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陈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施海川与被保全人陈博文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陈博文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87,988元。申请保全人施海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0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1)新2324执保438号案对被保全人陈博文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87,9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