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描容,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伟,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陈**鹏、原审被告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21年5月18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徐建国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徐建国收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建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