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薇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于振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薇涵与被告于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薇涵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现原告王薇涵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薇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00元,由王薇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广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