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小凤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凤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