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山,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张全,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山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全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面积为13264.55㎡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兵(2××0)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7号),申请人郑山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山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张全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面积为13264.5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兵(2××0)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7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琦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