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花园4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文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案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3881.45元、违约金116.44元,合计3997.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查明事实: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2月1日起与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花园业主委员会先后订立四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为浦东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期合同服务期至2018年1月31日。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应交数额3%向物业服务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浦东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李文军系XX花园X幢X单元X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1.13平方米。2013年3月19日被告李文军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9日期间,被告李文军拖欠物业费3947.89元。被告辩称原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且其卖房时物业费可能已交清,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没有交纳物业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浦东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 裁判理由: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重要来源,该费用如不能及时收取,将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本案中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李文军所在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但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可以酌情减少被告欠交的物业费,但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本院酌定被告交纳80%的物业服务费即3158.31元。因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其卖房时物业费可能已交清,因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李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158.31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壹比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文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俞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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