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文中。
被告:于云云。
被告:安盛天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负责人:王格平,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文中与被告于云云、安盛天平财险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文中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于云云达成了于云云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以彻底解决本案纠纷的协议、且于云云已将该款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与二被告在本案中的全部纠纷已消除”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文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王文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