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原告余广成与被告谢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1027民初16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赣1027民初16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人:谢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村委会,身份证号码3625281974××××××××”补正为:“被申请人:谢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62××××××××”。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偲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