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隆君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蟠桃路九鼎时代家园5-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炳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隆君祥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以被告已向其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隆君祥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隆君祥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