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时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岩,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时鄂与被申请人张旭、王晖、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304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时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群 审判员 胡 颖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国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