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泽年,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潘春兵,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宋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案由
案由:罚金、责令退赔
执行依据:(2020)苏07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执行李科月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泽年、潘春兵、宋涛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登记等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机关应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