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世宝,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乔少全,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世宝与被告乔少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宁世宝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世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世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计361.50元,由宁世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