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甲,住阳泉市。

被告:王某乙,住阳泉市。

监护人:郝某某,男,现年70周岁。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乙现在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中,无法确认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未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监护人,原告属于起诉被告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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