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淑惠,女,****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九十团。
被告:刘鹏英,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九十团。
审理经过
原告刘淑惠与被告刘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刘淑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淑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