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冀0104民初3261号申请人:孙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

庄市桥西区海悦天地E座8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赖登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宇与被申请人赖登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宇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赖登甲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孙宇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编号:1155019192021000403)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赖登甲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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