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节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户芬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户芬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济南御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