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纪付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范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万林与被告纪付娜、范春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万林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万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万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希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