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奈曼旗雪黎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振兴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701358347Q。 法定代表人:辛淑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代理人:谢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田国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奈曼旗雪黎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原告奈曼旗雪黎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奈曼旗雪黎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奈曼旗雪黎佳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