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桂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陈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桂菊与被告陈先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陈桂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桂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桂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付 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