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刚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
被执行人麦积区桥南泉湖路东顺汽修厂,经营场所麦积区马跑泉啤酒厂门口。
经营者,刘芳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30000.00元,对剩余的180836.00元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麦积区桥南泉湖路东顺汽修厂价值180836.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