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刚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

被执行人麦积区桥南泉湖路东顺汽修厂,经营场所麦积区马跑泉啤酒厂门口。

经营者,刘芳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30000.00元,对剩余的180836.00元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麦积区桥南泉湖路东顺汽修厂价值180836.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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