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原告孙世瑞与被告刘方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06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津0106民初2635号判决书中“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世瑞医疗费1097.85元、误工费1600元、交通费900元,以上共计3597.85元;”补正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世瑞医疗费1097.85元、误工费1600元、交通费900元,以上共计359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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