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晨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原告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晨阳、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霍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0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见面红包2600元和原告购买礼品、衣服、箱包的费用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7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通过添加微信方式相亲,2021年2月17日,原告在家人的陪同下在被告家将彩礼款12万元交付给被告,同时还给付被告2600元的红包,并约定于××××年××月结婚,但在原告与被告沟通结婚事宜时,被告总是无故拖延婚期,在××××年××月××日原告想通过见面沟通结婚事宜,被告直接不见原告,并在2021年5月29日无故将原告的电话、微信拉入黑名单,导致原告认为与被告结婚的目的已经根本无法实现,在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2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相见过程中,原告为被告购买衣服、箱包和三次前往被告家中购买共计30箱礼品,用于订婚事宜。后双方协商退货彩礼款事宜时,被告拒不支付,并让原告走法律程序。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订婚,系原告自愿给付被告彩礼款12万元,并不是被告方索要;2、双方2021年2月17日订婚。原告单方将结婚时间定于××××年××月份,并没有给被告方商量;3、原告方与被告协商结婚事宜,因被告想在考取教师资格证后再结婚,原告方就提出让退还彩礼款,至今被告方也没有说不同意这门婚事,是原告提出的,原告方存在过错,退还彩礼款被告应当少退;4、因临近儿童节,被告在排练节目但原告一直打电话,被告无奈将原告的电话拉黑;5、原告陈述的2600元红包系订婚当天,被告给原告的父母及其亲属倒茶,原告父母及其亲属按照习俗给付的被告的倒茶钱;6、原告陈述购买礼品及其衣服,系原告的赠予给被告的,被告不同意退还。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份,原、被告经媒人务付芹介绍,双方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而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2月17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20,000元。2021年5月29日,原、被告婚约解除。原告庭审中诉称双方从认识到婚约关系解除,订婚之后,原告给被告购买衣服和其他礼品30件,共计价值4,000元,及订婚当天给付被告红包2,6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仅认可原告给付彩礼款数额为120,000元,并辩称原告购买的衣服及礼品系原告赠予被告的。针对红包2,600元,被告辩称系订婚当天被告给原告的父母及其家人倒茶,按照习俗原告父母及其家人给付被告倒茶钱2,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媒人务付芹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期间,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20,000元,且被告予以认可,事实清楚。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红包2,600元及其购买衣物、礼品价值共计4,000元,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对被告辩称系原告及其家人给付被告的倒茶钱,均认定为恋爱期间为联络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再返还。综上,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20,000元。原、被告订婚至婚约解除,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故被告应予返还彩礼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彩礼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原告石某负担66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