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王欢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经被执行人王欢自行履行义务。案款存入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至此,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2021)辽06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吴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