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5981T,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万客园15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系总经理。

被告:邸占生,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邸占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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