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李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唐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依据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2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霞申请执行李金义、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李金义、唐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霞借款20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公告费24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杨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霞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123执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