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福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山西友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晋中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开发区蕴华西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杜韶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夏萍,女,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福梅与被告晋中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刘福梅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3元,减半收取计577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福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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