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致远,男。
被告:雷鹏,男。
审理经过
原告徐致远与被告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徐致远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致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致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徐致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