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阿爸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源区凤凰街北桥外居委会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MDFX6。 法定代表人:刘辉艺,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阿爸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爸互联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阿爸互联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黎红二倍工资差额21,766元;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上诉人公司因暴雨洪灾导致人事档案严重遭受水淹,部分合同档案损毁,被上诉人黎红入职到自动离职手续齐全,除劳动合同在洪灾中损毁,其他证据原件保留完整。被上诉人知道公司档案遭受洪灾部分档案被损毁的事实,2020年以其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恶意诬告索赔。上诉人提供被上诉人黎红入职至离职的申请单、工作交接单、社保购买记录、工资转账流水记录,以证明阿爸互联网公司的行政人事录用流程的完整与管理系统的严谨。2019年7月,上诉人公司遭受洪灾,部分合同档案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自然灾害原因无法提供原始劳动合同。既然被上诉人在职期间,上诉人已经为其提供了公司所有完善的劳动保障及福利待遇,没有任何理由及利益前提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故被上诉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赔属于不正当恶意索赔。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黎红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阿爸互联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阿爸互联网公司无需支付黎红二倍工资差额21,766元;2、本案诉讼费由黎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黎红于2018年9月25日进入阿爸互联网公司担任客服一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5日,黎红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559元。2020年,黎红以其在阿爸互联网公司处工作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8月2日,萍乡市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字(2020)第93号仲裁裁决书。阿爸互联网公司对该仲裁裁决表示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9年7月,阿爸互联网公司因暴雨洪灾导致办公室进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黎红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一直在阿爸互联网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黎红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559元,故阿爸互联网公司应当支付黎红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7月5日前的双倍工资21,766元(2,559元/月×8个月+2,559元÷21.75×11天)。阿爸互联网公司称其已经与黎红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因为洪灾致使合同毁坏,一审法院认为虽阿爸互联网公司提供证据证实2019年7月公司存在洪灾,但该证据不能证实其与黎红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阿爸互联网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阿爸互联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黎红二倍工资差额21,766元;二、驳回阿爸互联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阿爸互联网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因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被上诉人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一直在上诉人处就职,双方之间符合事实上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关于上诉人所称与被上诉人所签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洪灾而被毁损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的前提是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是因洪灾而被毁损。而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相关陈述均不能达到证实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目的;且即使存在上诉人公司于2019年7月遭受过洪涝灾害的事实,该事实亦与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联。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阿爸互联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江西阿爸移动互联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杨发良 审 判 员  周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美来 书 记 员  胡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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