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江垭镇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

法定代表人:李方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育伊,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元,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芳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华,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慈利县江垭镇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杜芳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案涉工程的发包过程、工程范围、工程质量、验收及结算情况等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慈利县江垭镇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5.76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燕

审 判 员  刘利利

审 判 员  杨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海英

书 记 员  黄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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