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超,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东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发区八一路与莲花路交叉口西南角(东健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57434653。
法定代表人:袁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第三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与人和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7554A。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超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东健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中马超请求解除其与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请求周口市东健实业有限公司偿还马超向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一审应查明马超与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签订借款合同,马超是否实际向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一审以马超提供的借款合同为复印件且不能提供实际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凭证为由不予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