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洪芝与被告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
2021年1月15日,申请人(被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寇治福、陈环、王林、鲜大敏为本案被告。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工程是由寇治福、陈环、王林、鲜大敏四人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承包建设的,申请人作为被挂靠方,将工程款支付给了寇治福,申请人未参与建设施工和结算,是由寇治福等4人与原告山洪芝进行的结算。寇治福等4人作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清本案事实,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特申请追加寇治福、陈环、王林、鲜大敏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山洪芝与被告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有原告山洪芝与申请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申请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支持寇治福、陈环、王林、鲜大敏是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的有效证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寇治福、陈环、王林、鲜大敏为共同被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