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甫,男,汉族,1963年出生。 被执行人:新疆若羌子母河枣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693424681Q,住所地新疆第二师铁门关市三十六团园林连。 法定代表人:张新政,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兵02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甫与被执行人新疆若羌子母河枣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母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0元,未缴纳96595.93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2021)兵0202执9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若羌县三十六团兴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新疆若羌子母河枣业有限公司15872920.11元,本院已于2021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子母河公司所有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8月7日委托中天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中天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为7265700元,尚不足以支付该案案件款,故本案中子母河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对新疆若羌子母河枣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新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1年9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李红甫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洪禄 审 判 员 牛建莉 审 判 员 蒲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沫洋 书 记 员 王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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