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苏云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苏小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24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涛与被执行人苏云颜、苏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苏云颜、苏小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3月18日、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云颜、苏小磊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2021年4月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云颜、苏小磊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9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苏小磊名下财付通账户两个,共划拨3337.19元。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2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6月2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明涛与被执行人苏云颜、苏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24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