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永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万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树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玉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原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6层601、602、604-607。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立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安市荣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唐庄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唐佐全,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方座1407-1408。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永礼、马万云、田艳红、贺树俊、贺玉莹因与被申请人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禛公司)、迁安市荣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贺永礼等5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涉及交通安全统筹,性质实际是中禛公司参与统筹的车辆(所有人)间进行行业内互助、分摊风险,实质上为一种合伙关系,如果统筹资金不足则参与统筹的车辆(所有人)则应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就本案来讲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统筹合同非保险合同,本案就不能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据合同法及合伙法律规定,由统筹人中禛公司和被统筹人迁安荣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公司)、唐立苗(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禛公司(原中奭公司)与事故车辆车主唐立苗签订的统筹合同,属非典型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据该合同约定,判令由中禛公司承担本应由唐立苗承担的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五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上诉,视为认可。现五申请人主张中禛公司与唐立苗之间实际是合伙关系,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五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贺永礼、马万云、田艳红、贺树俊、贺玉莹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