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住所地湖口县三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4915604667。
负责人:黎泳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风,该行风险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斌,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宁秋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口县。
被告:周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口县。
被告:潘友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口县。
被告:柳又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口县。
被告:潘友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口县。
被告:喻新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被告宁秋火、周春花、潘友根、柳又田、潘友初、喻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秋火、周春花、潘友根、柳又田、潘友初、喻新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撤回本案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