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山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努尔别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山龙申请执努尔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650元(本金25000元,利息525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360元。已执行到位1003元,未到位29647元,执行费未交。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只主张利息5000元,剩余利息自愿放弃。故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共30400元(本金25000元,利息5000元,诉讼费400元),因已履行1003元,故未履行30400元-1003元=2939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29397元被执行人从工资(护边员,每月2150元)给付1000元直至全部各付完毕。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