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祥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刘小伍,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祥兴诉被告刘小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蒋祥兴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祥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祥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祥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