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帅,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崔小丰,男,****年**月**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帅与被申请人崔小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帅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价值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崔小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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