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靳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世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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