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15楼、20楼、25楼及27楼。
法定代表人:黄兰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倩, 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陈万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0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六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六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长 亓 蕾
审 判 员 闻汉东
审 判 员 宋 川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谢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