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宋玉祥,男,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被执行人:王翠,女,农民,住蛟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玉祥、王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宋玉祥、王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宋玉祥、王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间利息8917.5元;三、被告宋玉祥、王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3.3763‰计算,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78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718元,由宋玉祥、王翠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5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宋玉祥、王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玉祥、王翠达成和解,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玉祥、王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281执1203号张冰与孙涛、蛟河市艺诺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