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章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聂志国。
审理经过
申请人章晋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章晋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6月15日在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洋·凤凰城项目工作,工资4000元/月。2021年6月16日,申请人离职并经双方结算,申请人工资总额40800元,扣除已支付的工资和2021年1-6月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后,被申请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剩余未支付工资为17754.50元。该劳动报酬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却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要求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章晋劳动报酬17754.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章晋劳动报酬17754.50元。
申请费81.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